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標準化◕☁·•、規範化建設▩☁╃,根據生態環境部《關於最佳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》(環執法〔2021〕 1號)◕☁·•、生態環境部《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》(環執法〔2021〕54號)◕☁·•、生態環境部《關於印發<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(2020 年版)>的通知(環辦執法〔2020〕35號)等有關要求▩☁╃,所需的裝置▩☁╃,包括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▩☁╃,手持式光離子化檢測儀PID▩☁╃,粉塵快速測定儀▩☁╃,微風風速計等儀器裝備₪✘◕↟·。